简介:继续执行法院在未获得抵押权人表示同意的情形下裁决以物抵债,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以物抵债效力不应如何确认,实践中不存在以下三种争议。2018年1月,法院在处理被执行人吴某价值588.7959万元房产以清偿债务。该房产于5月份经法院一拍电影流拍、二拍电影流拍,最后以保留价329.8万元卖掉仍并未顺利。2018年9月,经普通债权人蔡某、吴某、汪某向法院申请人对该房屋以物抵债,但并未获得抵押权人表示同意的情形下,继续执行法院裁决在优先扣减抵押权人21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所占到64%份额后,其他三名普通债权人各占到13%、12%、11%份额以物抵债。
对于此种情形,继续执行法院在未获得抵押权人表示同意的情形下裁决以物抵债,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以物抵债效力不应如何确认,实践中不存在以下三种争议。【观点争议】 第一种观点指出,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以物抵债皆有效地。
理由是:继续执行法院在优先扣减抵押权人房产所占到份额后,未侵害到抵押权。如果不裁决以物抵债处置,抵押权人的利息将之后计算出来,预计房子不能抵债给银行,甚至还过于抵债给银行,不仅不会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开销,还间接侵害到了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权益。第二种观点指出,普通债权人的以物抵债有效地,抵押权人的以物抵债违宪。
理由:因以物抵债以申请人表示同意为前提,该案只有普通债权人表示同意,抵押权人并未表示同意继续执行法院经网拍完结,即使卖掉仍未顺利,只要抵押权人并未获得抵押权人表示同意,强迫裁决以物抵债给抵押权人和其他三名债权人不应确认违宪。第三种观点指出,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以物抵债皆违宪。理由:因抵押权人不表示同意以物抵债,其他普通债权人又拒绝接受补出适当价款,法院在此情形下强迫裁决以物抵债早已侵害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继续执行法院裁决的以物抵债皆不应确认违宪。【律师答案】 本文表示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明确理由如下: 第一,以物抵债,是所指在继续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转交申请人继续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
借以抵债的物必需是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以依法流通的物,在该物上没原作他项权利或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继续执行中拍卖会、卖掉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拍卖会财产上原先的借贷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会而歼灭,拍卖会扣除价款,应该优先清偿借贷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而该案拍卖会标的经一拍电影、二拍电影、卖掉皆并未顺利所求,不需要构建扣除价款应该优先清偿借贷物权人的债权,因此抵押权在此种情形未歼灭。因此,继续执行法院裁决将原作借贷物权的抵押物以物抵债给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该以物抵债裁决不应确认违宪。
第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9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会或者卖掉的,经申请人继续执行人表示同意,且不伤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给申请人继续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给申请人继续执行人管理;申请人继续执行人拒绝接受接管或者管理的,撤回被执行人。”该案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皆有权在一拍电影流拍、二拍电影流拍卖掉完结后向继续执行法院申请人以物抵债,但前提是不伤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该案普通债权人虽申请人以物抵债,但却不愿补充抵押权人应该优先清偿扣除价款,伤害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故继续执行法院裁决强迫以物抵债裁决不应确认违宪。
第三,关于本案即使卖掉顺利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债权或者其他三名普通债权人不愿补充差价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债权,使得抵押权歼灭的前提下,则继续执行法院裁决以物抵债对普通债权人有效地,对抵押权人不不存在有效地违宪一说道,因为其抵押债权已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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